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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9-29 來源:
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通知》(沈政明電〔2017〕3號)的規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及生育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于每月1日至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及生育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應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繼續委托原銀行代征。
特此通告。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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