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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11 來源:內部問答
Q:我公司為了規避辭工難題,想要依據“不能勝任工作”辭退員工,因此推出“末等級淘汰”制度,以降低公司辭工成本,請問這樣做可以嗎?
A: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才可以。而簡單粗暴的“末位淘汰”或“末等級淘汰”或許能說明在所有被考核人員中該名員工成績較低,但不能證明不能勝任該項工作。此時,比較穩妥的方式是通過考核的方式來加以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淘汰的過程必須經過首次考核一培訓/調崗一再次考核一合同解除四個步驟,稍有疏漏就會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在經過這一系列的前置程序后,用人單位才可以根據最終考核結果,決定是否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作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績效考核由于其適用廣泛、導向直接、方式科學的優點已經被企業廣泛采用。于此同時,企業更要為績效考核建立明確、固定的考評方式、考核標準、考核流程,通過制度和日常管理樹立、培養企業以效定崗、以考代教的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