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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1-12 來源:
Q:請問顧問老師,我公司有個員工入職時不愿意繳納社保,不幸的是該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死后公司為該員工補繳了社保。后來被認定為視同工傷,家屬去申請工傷待遇時被告知不符合領取條件,公司應該賠付嗎?
A: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給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而員工發生工亡后,需要向其家屬賠付的費用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如果員工正常繳納工傷保險的,上述費用均由工傷基金予以賠付。如果在認定工亡前用人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工亡前未繳納社保但在認定工亡前補繳社保的情形,有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補繳,甚至還存在一些單位瞞報員工工亡時間來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最終面臨刑事責任。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發生職業傷害后真實地申報工傷,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