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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6-12 來源:
關于靈活就業等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沈人社發〔2009〕14號
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減輕靈活就業等人員參保繳費的負擔,現就靈活就業等人員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有關問題調整如下:
一、符合《關于完善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勞社發〔2009〕43號)第一條第(四)款第3項規定的人員,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未按時參保繳費的,應按政策規定進行補繳,一次性補繳醫療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辦理分期補繳,或退休時一次性補繳。
(一)、分期補繳限期調整為兩年,自繳費到賬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也可選擇退休時一次性補繳。申請退休時按規定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靈活就業等人員,自繳費到賬次月起滿三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退休時補繳金額=退休時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應補繳年限
應補繳年限為:首次應參保之日起至辦理參保手續之日止。
選擇以10%比例補繳的人員,補繳部分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
二、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