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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22 來源:
Q:請問顧問老師,我公司有1名員工是六級傷殘,他主動提出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于公司沒有給他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和他簽訂工傷賠償協議來協商工傷保險待遇嗎?如果協商的補償標準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是否有法律風險呢?
A: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公司可以與工傷員工就補償數額、方式等進行協商,并簽訂工傷賠償協議進行明確。一般情況下,員工已經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并且員工或其親屬知曉工傷待遇賠償標準,雙方之間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形的,此時簽訂的工傷補償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但如果未經過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很有可能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與員工簽訂補償顯著低于法定補償的協議。這種情形下,員工可以訴諸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雙方簽訂的工傷補償協議,但并非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實踐中也有協商賠償后員工反悔要求補償差額被駁回的案例,原因在于法院自由裁量下認為雙方約定的標準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具體各地法院參考的標準也不一致,但一般不得低于70%,一些法院裁量的標準更高,建議公司參考當地判決進行約定。當然,如果協議賠償標準高于實際賠償標準應當認為是雙方真實的意思,按照協議支付工傷賠償
除此之外,為防止后續產生糾紛后公司處于不利地位,建議公司與員工協商簽訂工傷償協議時,要對工傷賠償金、涉及具體名目以及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工傷(亡)情況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