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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23 來源:
案例:
小吳是某公司員工,工作半年后其提出辭職,并表示自己還有6天的調休單沒有使用,要求企業(y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不同意,表示要么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否則自動作廢。小吳對這一答復不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案例解析:
這是一起因員工來不及使用調休單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而引發(fā)的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調休單能否作廢。從以上案例來看,調休單是不能作廢的。
首先,《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小吳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公司應當批準。其次,小吳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小吳工作,理應安排小吳進行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秳趧臃ā返?4條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現(xiàn)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小吳依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就必須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
當然,公司也可就此事與小吳進行協(xié)商。如果小吳愿意先使用調休單,后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但是除了安排小吳補休外,還應多支付給小吳6天的工資。另外,其他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單位應當承擔的義務,都不能在這6天內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