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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01 來源:
1.適用傷殘等級:一級至十級。
2.支付標準:

3.特別說明: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對變化后的傷殘等級不再重新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四十一條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黃河北大街56-35號中糧廣場2號樓A座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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