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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02 來源:
1.適用傷殘等級:一級至六級。
2.支付標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傷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該“本人工資”標準不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3.特別說明:
●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對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對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復查,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變化后的傷殘等級調整計發;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依法享受的傷殘津貼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等情況適時調整。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四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