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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23 來源:
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如果該員工第一次入職時約定過試用期,則該員工第二次入職時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
(二)因不屬于連續簽署勞動合同,所以二次入職時簽署的勞動合同應視為第一次簽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
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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