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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12-17 來源:
Q:我公司有1名員工和公司簽訂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要到期了,但公司不想留用這名員工,請問我公司在他勞動合同到期后能否直接與他終止勞動合同呢?
A:根據法律規定,當公司與員工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員工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員工明確提出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司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拒絕與之訂立并在勞動合同到期日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同意續簽為由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已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員工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愿意以維持或者提升原勞動條件與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此時司可以和員工直接以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并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公司以降低原勞動條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的情況下,此時公司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