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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05 來源:
1.適用范圍: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
2.支付標準: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按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發);
實踐中,計發停工留薪期工資時所依據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否應包含加班費、獎金、津貼、各項補助等,沈陽地區尚無明確統一規定。
3.特別說明: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黃河北大街56-35號中糧廣場2號樓A座6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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