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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1-02-07 來源: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用人單位在日常管理和經營中需要收集和使用員工的個人信息。對于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信息,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如實提供,一般包括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居住住址等基本信息,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學歷、工作經歷等與專業素質相關的信息以及其他合理管理權限要求提供的信息。
但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披露自己的婚育史、和公司工作無關的親屬關系、甚至是個人財產、性取向等信息,那就遠遠超過了合理性的范圍,員工對此完全可以予以拒絕,并不承擔任何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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